长高电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拟定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