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第一条 为强化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 通、监督和指导工作。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