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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智、刘安平、谭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02513LFBC(002513)2023-12-15 11:2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95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2232820000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智、刘安平、谭金 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智、刘安平、谭金波: 蓝丰生化未恰当对江西德施普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 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刘智作为蓝丰生化时任董事长、刘安平作为时任总经理、谭金波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行职责,违 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工作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