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4 号)。 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和《2024 年一季度报 告》。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齐峰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对于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