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的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市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