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 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 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对公司业绩 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 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 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