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