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