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必须 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