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