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 财业务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最大限度地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一)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 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产品;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按照 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计划正常进行; (四)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