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一、《警示函》内容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旭峰、朱宝松、丛守延、赵晓兵: 2024年7月18日,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2024 年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披露的《2024年一季度报告》中非经常性损益项 目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进行更正。《2024年一季 度报告》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张旭峰、总经理朱宝松、财务总监丛守延、董事会秘书赵晓 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 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 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张旭峰、朱宝松、丛守延、赵晓兵分别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 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