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1/2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