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四年五月 . | 附件三:专利 | 106 | | --- | --- | | 附件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142 | | 附件五:重要政府补助 | 165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清新环境", 依上下文而定)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本 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