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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马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72 号 关于对马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渲: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 年 6 月 25 日 2 经查,2024 年 3 月 24 日,你与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陇科学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伟鹏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受让黄伟鹏持有的公司 12,909,975 股股份,你承诺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 所持西陇科学股份。2024 年 4 月 15 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公司股份 5,809,900 股,并于 4 月 23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 式购回上述 5,809,900 股公司股份。你 2024 年 4 月 15 日减 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三条第二款、 1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