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顾中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994 分 类 顾中林: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87684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顾中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4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顾中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打印】 【关闭窗口】 经查,你作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你母亲张 新美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1月30日买入7万股,交易金额495,600元,2024年1月31日卖出7万股, 交易金额488,218元,亏损7,3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 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