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 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 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 直接选举产生。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