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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002615HAERS(002615)2024-04-01 10:5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及 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分支机构领导人员; (2024 年 4 月)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