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威: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4)第 164 号 致: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金 达威)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 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蒋慧、韩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 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延长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相关事 宜,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