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第 4 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6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7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第8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