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3月)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5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任职能力证 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 1 - 第1条 为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