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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
002629RZGF(002629)2024-03-17 07:3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 露、透露或泄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 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 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3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 1 -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