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累积投票制度(2024年02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 选;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 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 审查。 第七条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监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拥 有的表决权等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选举两名及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