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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002685HDHM(002685)2024-04-26 11:44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 务。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