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7月24日生效)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4)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至少 十四(14)日(不包括会议当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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