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股份: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适用本制度。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