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证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