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路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