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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弘药业: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002773KHPG(002773)2023-08-27 07:48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本所 | 指 |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 | --- | --- | --- | | 公司或康弘药业 | 指 |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1 | | | | (草案)》 |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 | | |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激励对象 | 指 | 本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和/或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 | | | 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