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银宝山新")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 出席银宝山新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宝山新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银宝山新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深圳 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