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 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