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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科:审计和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002819OIMEC(002819)2023-11-13 08:42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五条 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应由公司统一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实施。各分子公司分别与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费用。 分子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 ADD: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 号银都大厦12 层 TEL:010-68715566 FAX:010-68728001 http://www.jicheng.net.cn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和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审计、评估机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审计、评估机构,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 分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 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