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湘、李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3 号 关于对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李建湘、李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湘、李信: 2 实规范财务核算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 年 3 月 20 日 3 经查,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胜股 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 2021 年、2022 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销 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 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购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或"投资支付的现金" 等报表科目金额存在错误,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合并现金流 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 0.76 亿元、"投 1 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少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