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所有公司股份。若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 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 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监高对持 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1 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监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