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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丽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4号
002841CVTE(002841)2024-09-20 05:0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 年 8 月 2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44 号 关于对张丽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丽香: 经查,你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2024 年 6 月 26 日至 8 月 2 日期间,你的配偶江云 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 其中,累计买入 18,000 股,成交金额 506,330 元,累计卖出 11,000 股,成交金额 326,871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本人 及直系亲属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 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