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 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 形; (二) 最近三年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