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自控: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363 号 致: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 14:00 在无锡市新吴区锡达路 258 号 101 会议室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 司 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