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光生物: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的要求,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在任 独立董事汪新民先生、杨新发先生、王艳梅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汪新民先生、杨新发先生、王艳梅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 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 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