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董事人数的 2/3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