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 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副主任委 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