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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002915ZXFC(002915)2024-04-15 13:44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浙江中欣氟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业务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