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锐 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