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锐明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 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