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 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