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 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