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联泓新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四年八月 致: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泓新科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