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_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 金杜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反馈回复部分的内容进行更新。 3-1 本所现根据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告的《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3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出具之日2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 生的重大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四年四月 致: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