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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管桩: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2月修订)
003037SANHE(003037)2024-02-28 08:41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三和管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含)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 或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 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 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者选举二名(含)以上独立董事的,应采用累 积投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