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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铂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1433 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鑫铂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接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 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