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审核,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 2、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